打工仔轉新工,最開心當然係撞正農曆新年、復活節或者聖誕節等長假期。不過,唔少新人一出糧就發現:「咦?點解今個月少咗幾百甚至幾千蚊?」問返 HR,原來係因為「未過試用期,紅日放假無糧出」。到底公司因為紅日而扣起月薪員工嘅人工,有冇違反香港《僱傭條例》?
直接解答:公司扣薪,其實並無犯法!
好多人以為月薪制就等於「包月」,只要係放公眾假期就理所當然有錢收。但原來根據香港勞工法例,公司喺特定情況下,扣除新入職僱員嘅紅日薪金,係合法嘅,並冇犯法!
拆解《僱傭條例》:關鍵在於「3 個月」而唔係「試用期」
點解公司可以扣糧?根據香港《僱傭條例》,所有僱員(無論做咗幾耐)都有權放法定假日(即係俗稱嘅「勞工假」)。不過,「放假」是一回事,有沒有「假日薪酬」(即係有薪假)又是另一回事。
法例明文規定,僱員必須按「連續性合約」(即俗稱嘅 418 規定:連續受僱 4 星期,每星期不少於 18 小時)受僱滿 3 個月,喺緊接法定假日之前,先至有資格享有該日嘅「假日薪酬」。
換句話說:
- 返工未夠 3 個月: 你絕對有權放紅日,但呢日係無薪法定假日。如果合約冇寫明包薪,公司有權扣除你當日嘅薪金。
- 返工滿 3 個月後: 以後嘅法定假日都會變成有薪法定假日,公司唔可以再以放紅日為由扣糧。
注意,勞工法例嘅標準係「3個月年資」,而唔係「試用期長短」!
- 例子 A: 如果你嘅試用期係 1 個月,就算你第 2 個月已經 pass 咗試用期,但因為年資未夠 3 個月,遇到紅日公司依然有權不發放假日薪酬。
- 例子 B: 相反,如果你嘅試用期長達 6 個月,只要你做滿 3 個月,由第 4 個月開始遇到嘅紅日,公司就必須出足糧,唔可以因為你「未過試用期」而繼續扣薪。
「勞工假」 VS 「銀行假」
頭先講嘅係法定假日(勞工假),咁公眾假期(銀行假)又點計?
香港法例主要規管法定假日,而額外嘅公眾假期(例如部分復活節日子、佛誕等)則視乎公司政策。對於不屬於法定假日嘅公眾假期,法例並無強制僱主必須支付薪酬,一切以雙方簽訂嘅僱傭合約為準。但慣常做法上,大部分提供銀行假嘅公司,都會將兩者嘅計薪方式統一處理。
扣錢點樣扣先啱?
如果真係要扣糧,公司都唔可以亂扣。根據法例,假日薪酬嘅每日款額應該等於僱員在該假日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嘅每日平均工資(ADW)。如果受僱未滿 12 個月,就用入職以嚟嘅較短期間去計算。公司唔可以隨便用「月薪 ÷ 30日」嚟扣錢,必須依照 ADW 嘅準則嚟計先算合法。
總括而言,新入職未夠 3 個月被扣紅日人工,喺勞工法例上係沒有違法嘅(除非合約另外寫明「入職即享首三個月有薪法定假期」)。
各位求職者喺簽約嗰陣,記得睇清楚僱傭合約條款! 有唔少「好老闆」或者大機構,會喺合約列明「入職首天即享有薪公眾假期」,咁就唔洗擔心頭三個月遇到大節日會「糧尾」啦。如果合約冇寫,不妨喺面試或簽約時禮貌地向 HR 問清楚公司嘅假期計薪政策,咁出糧時就唔會有期望落差!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