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香港法律制度中,「獲授權律師行書記」(Authorised Solicitors’ Clerk)是一項承擔重要責任的專業職務。雖然其身份並非律師,但在協助法律團隊接觸被羈押人士的過程中,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。對具備紀律、良好人際溝通技巧及希望在刑事法律領域發展的人而言,這是一個理想的職位。
獲授權書記的職務包括協助律師進行法律探訪、收集初步資料、與羈留機構聯絡等。在羈押場所中,書記有可能是法律團隊最先接觸當事人的代表,其表達準確性與專業態度,對案件發展有實質影響。很多律師行會在他們的職員當中,選取一些有足夠刑事案件經驗、有責任心、有良好溝通能力的律師助理,協助他們申請成為獲授權書記,方便他們協助律師進出監倉及羈留中心。
申請人要成為獲授權書記,首先須獲律師行支持,並填交律師會指定的申請表格,其中包括授權警方提供其刑事紀錄的同意書。由於書記須進入警署、懲教署等羈留場所進行法律探訪,律師會必須確保申請人具備良好品格及誠信。所有申請隨後會交由律師會轄下的 Consents Committee(同意委員會)審批,決定是否將申請人列入《獲授權書記名單》,並視乎需要加入條件。
法律界對誠信的要求極高,故制度中特別關注申請人是否曾涉及「不誠實罪行」(Dishonesty Offences),例如盜竊、詐騙、虛假文書等。根據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第53(3)條,律師行在聘用曾被定罪不誠實罪行的人士前,必須先獲律師會批准。值得注意的是,即使案底因《罪犯自新條例》已失時效,此限制仍然適用。
然而,制度並非完全杜絕有刑事紀錄者加入成為獲授權書記。只有「不誠實罪行」受規則規管,其他類型的定罪例如與秩序、傷人或其他非欺騙性質的罪行,律師會會按個別情況決定。申請者最重要的是誠實申報背景。若隱瞞紀錄,一旦在審查中揭發,反而會失去信任,影響獲批機會。
獲授權書記制度旨在提升法律服務效率,但同時亦容易因品格問題引起爭議。2024年上映的電影《誤判》,故事原型之一是2016年的著名「馬家健案」。片中涉事書記擁有多項案底,但仍能參與羈押探訪,引發社會質疑。
電影雖作戲劇化處理,但其核心訊息正正反映了真實制度的風險:若參與法律探訪的人員未能準確、誠實地傳遞資訊,或若其背景未經妥善審查,都可能增加誤判的機會。這不但是個人誠信問題,更涉及整個申請及審批程序有否得到嚴格的落實。
要成為獲授權書記並非單靠個人能力,更須具備誠信與責任感。對求職者而言,誠實申報及遵守制度規範是入職的基礎;對律師行而言,嚴謹審查及遵從法律要求則是維護制度公信力的關鍵。只有當雙方都恪守專業標準,獲授權書記制度才能有效保障被羈押人士的權利,維持法律程序的公平與可靠性,並避免誤判風險在制度缺口中出現。
(以上僅為一般法律資訊,不可作為法律意見)


